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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時應注意事項

文 / 姜智逸律師 (轉載於 台灣法律網電子報 : 第2252期)

車禍事件是常常發生在你我之間的意外,而交通事件的處理往往是相當困難的,最重要的原因是證據的取得與保存不易,因此,若車禍事故發生當時沒有蒐集足夠的證據,事後雙方各說各話,對於雙方的權益反而有不好的影響,想想,雖然你因為對方突然衝出來,煞車不及才撞上了人,明明是對方不對,但是卻因為證據不足,在雙方對簿公堂,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您不但要賠償,還要負刑責,這不是很冤枉嗎?因此如何在車禍發生時候保全證據,是維護您權益的重要方法。

我們建議您,當發生車禍案件時,第一步就是在事故地點的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的標識,以疏散車輛,維持交通的順暢,這是一個相當重要的步驟;第二步就是要保持現場的完整,這個時候我們建議您最好平時就在車內準備好「即可拍」、「拍立得」、數位相機,或是目前最流行具有照相功能的手機,可以在警察到來之前,先將肇事的現場做初步的照相存證,避免現場遭到破壞,尤其是地上的煞車痕與車輛受撞擊的部位以及有車輛的刮痕等,都是必須要照相存證的;此外,準備一支白色的粉筆,將事故現場車輛或是機車駕駛的位置圖標示出來,這是釐清肇事責任的重要證據,縱使您沒有準備這些裝備,您也必須要在旁邊監督警察確實將這些證據存留。

車禍事件,如果只有車輛的損毀,人也只有輕傷的話,我們建議您,儘量以和解或是調解的方式收場,因為進行訴訟曠日廢時,而且不一定會勝訴,這些成本的浪費對於您來說是不划算的,一般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您都可以自行聲請,讓調解委員促成雙方調解成立;此外,如果您有保險,在進行和解的時候,您也要讓您的保險公司參與,因為保險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若您一意孤行不讓保險公司參與,保險公司可以不受拘束。

當然,如果真的無法達成和解,就必須上法院打官司,此時,車禍事故鑑定報告結果就是能否勝訴的關鍵,您可以在車禍發生後六個月內聲請車禍事故鑑定,一般收費是新台幣參仟元,若是您對鑑定結果不服,也可以申請覆議,要求再次鑑定,但是要在指定期間內申請(一般來說期限是三十日,但是有的機關期間比較短,應特別注意),如果您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就要請司法機關(檢察官或法官)申請,請他們替您轉送。

法院通常對這類的案件都是以車輛事故鑑定的結果作為重要的參考,此外,肇事者肇事後的態度如何,也是法院所相當注意的,例如肇事者有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無探望被害人等等作為等。有些人以為只要投保強制險,在車禍事故發生後就只要讓保險公司處理理賠事項,自己從不出面,這樣的觀念並非正確,有時候被害人心中只是想要求肇事者的誠意,如果加害人真的有心探視,或許整件事情就能圓滿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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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9 下午 01:15:08]   [返迴此篇文章頂端 ]  回到頂端